您的眷屬安息後,請參考本項「公保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津貼其喪葬費。
1. 父母及配偶津貼三個月。
2. 子女之葬津貼: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給付二個月。
未滿十二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給付一個月。
3. 如子女、配偶或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擇一人(投保金額髙者)報領。
▎所需文件
1. 現金給付請領書及領取給付收據(投保單位領取填寫)。
2. 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
3. 亡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被保險人戶籍謄本(同戶籍者申請一份,不同戶籍者需申請二份,以足資證明其親屬關係)。
4. 死亡眷屬除戶戶籍謄本。
5. 如選擇匯入被保險人帳戶者須檢附存摺封面影印本(限臺灣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及合作金庫)。
6. 如請領大陸親屬之喪葬津貼須檢附大陸地區開具之死亡公證書及親屬關係公證書、海基會開具上項文件之驗證證明書。
本人安息後,家屬請參考本項「現職公保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時,依下列標準予以死亡給付:
1. 因公死亡者,給付三十六月。
2.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三十月。但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者,給付三十六個月。
3. 注意事項:被保險人如曾領取本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應扣除已領養老給付月數。
▎所需文件
1. 現金給付請領書及領取給付收據。
2. 法定受益人證明書。
3. 死亡證明書。
4.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5. 法定受益人戶籍謄本。
6. 如選擇匯入法定受益人帳戶者須檢付存摺封面影印本(限臺灣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及合作金庫)。
7. 如請領因公死亡須檢附:
(1)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者,附被保險人因公積勞考績或考成證明書及公教人員保險醫療診斷書。
(2)其他因公條款者,附因公死亡證明書,由要保機關學校詳敘被保險人因公死亡發生之時間、地點及送醫等詳細經過情形。
▶ 公教人員保險法 法規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