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需具原住民身分且需設籍當地六個月)安息後,親友請洽詢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之殯葬管理單位或原住民族行政單位,各縣市均有一定額度之「原住民喪葬補助」可申請。
▎所需文件
1. 亡者原住民身分之除戶戶籍謄本、族籍證明或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
2. 殯葬管理處使用設施規費繳納收據正本或殯殮用品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補助費用不包括靈骨塔位單據)。
3.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4. 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影本。
若具備中低、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庭已無足以辦理基本埋葬之存款或收入等經濟弱勢家庭,請參考本項「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死亡救助」:
1. 本要點為提供族人雙重保障,但非取代原有社政體系之救濟途徑,係於族人申請社政單位之其他救助時,若仍無法改善族人家庭經濟狀況時,再行申請本原住民急難救助予以資助。
2. 申請資格:
(1)死亡救助對象以戶內人口死亡者具原住民身分為限,申請人得為非原住民。
(2)死亡者分為「負擔家庭生計者」與「非負擔家庭生計者」,兩者可獲得之最高補助額度不同,皆須經村里長證明經濟狀況為無力殮葬者。
(3)本要點所稱之負擔家庭生計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費三分之一以上者、家戶之經濟戶長雖無收入仍實際操持家計者,每一家戶以一人為限。
3. 申請期限:事實發生3個月內提出申請。
▎所需文件
資格符合者請備妥下列文件前往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之原住民族行政單位及鄉(鎮、市、區)公所提出辦理。
1. 急難救助申請表
2. 全戶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
3.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4. 村里長證明或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擇其一)
▎給付核發
1. 核定機關審核本要點救助之申請,應派員實地訪查,並應蒐集相關資料,詳實填列急難救助個案認定表,以為審核之依據。
2. 每一案件,自備齊有關文 件之日起,於七日內核定。但情況特殊者,得視實際需要展延之。
3. 難救助金之發給以直接匯撥申請人帳戶,或郵寄支票、必要時得派員送達。
▶ 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法規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