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也因著他,信那叫他從死裡復活,
又給他榮耀的神,叫你們的信心和盼望都在於神。」
彼得前書 1:21
人生猶如一齣精采絕倫的戲劇,而所有生命歷程終將淬鍊出最後動人心弦的謝幕。於主內蒙福的您我都知曉,當步伐跨越地上有限的範疇之後,不只脫離勞苦得以安息,更有一片新天新地值得期待。但在離別來到之前,不妨事先預備,由「永恆生命」為您備妥最值得後人紀念的時刻。
認識生前契約
生前契約就好比一份為身後事所預備的保險,在生前就透過定期撥付、定額繳納的方式,預定好最適合自己的禮儀服務,用最輕省的選擇,降低家人最多的承擔,幫助您在身後,帶給家人的滿是平靜與盼望,無有憂慮哀傷。
生前契約的優點
「你們心裡不要憂愁;你們信神,也當信我。
在 父的家裡有許多住處;若是沒有,我就早已告訴你們了。
我去原是為你們預備地方去。
我若去為你們預備了地方,就必再來接你們到我那裡去,
我在那裡,叫你們也在那裡。
我往哪裏去,你們知道;那條路,你們也知道。」
約翰福音14:1-4
永恆生命事業與天品山莊皆為天品集團旗下合法營運之優良殯葬設施暨殯葬服務業,長年穩定經營且深受主內弟兄姊妹信賴。於2016年10月更掛牌上櫃,成為目前全國唯一股票上櫃之基督信仰殯葬產業,是您可珍重託付的生前契約第一品牌。
- 信仰:以聖經指導為原則,為基督徒提供最符合信仰的服務。
- 運作:資本額6億元,依循公司法規治理,設獨立董事監督,財務健全透明。
- 全面:由生前契約、生命禮儀到墓園,天品集團供應一元化的殯葬選擇。
- 保障:已繳納價款75%交付板信商業銀行信託,為正式通過主管機關「生前契約」銷售備查之業者。
生前契約與法規
生前契約業者需符合「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之一定規模」之規定,方可合法銷售生前契約 ,永恆生命事業是符合需求,依法提供契約服務的業者。
生前契約相關立案法規:
- 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務三年以上。但法規要件修正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具一定規模,得與消費者簽訂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公司,得不受限制。
- 財務狀況及獲利能力,應符合下列要件,其年度財務報表並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者: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無累積虧損。
(二)最近三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
- 於其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縣(市)均設置有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 具備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查詢之電腦作業,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者。
- 預收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應於達到該額度一年內,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經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之會計師審查簽證有效遵行。
備註:原法規為「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第二項之一定規模」,修正為「殯葬管理條例第50條第3項之一定規模」,並自101年7月1日生效。
生前契約相關立案法規: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生前契約預收款項百分之七十五需交付信託,永恆生命事業契約預收款皆逐筆交付板信商業銀行信託,隨時皆可上網查詢。
殯葬禮儀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除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履行、解除、終止或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領。
前項費用,指消費者依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支付之一切對價。
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將第一項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按月逐筆結算造冊後,於次月底前交付信託業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信託契約,應會商信託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備註:原法規為「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修正為「殯葬管理條例第51條」,並自101年7月1日生效。
購買應注意:
- 合法生前契約業者必須具備「一定規模」
- 業者應將百分之七十五的預收費用交付信託
- 注意五天的契約審閱期
- 契約應以書面明訂總價與付款方式
- 熟讀契約的服務項目、規格與實施程序
- 廣告與文宣是契約內容的一部分
- 簽約日十四天內可無條件解約
- 定期檢視與調整契約內容
- 不宜以投資心態購買
- 民國92年6月30日前簽訂之生前契約,不受殯葬管理條例規範之拘束,
業者不須依法將百分之七十五的預收費用交付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