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眷屬安息後,請參考本項「家屬死亡給付」
1. 請領要件: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請領喪葬津貼。
2. 給付標準: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前六月(含事故當月)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金額。
(1)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三月津貼。
(2)年滿十二歲之子女死亡,發給二個半月津貼。
(3)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一個半月津貼。
3. 注意事項:請直系血親擇保額最高者申請,至投保單位申請自請領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所需文件
1.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
3. 除戶戶籍謄本。
4. 申請人戶籍謄本。
5.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6. 申請人存摺影印本。
本人安息後,家屬請參考本項「被保險人死亡給付」
1. 喪葬津貼:
(1)請領資格: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
(2)給付標準: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金額給與五個月津貼,無遺屬津貼者得請領十個月。
2. 遺屬津貼:
(1)受領資格之順位:① 配偶、子女。 ② 父母。 ③ 袓父母。④ 受扶養之孫子女。 ⑤ 受扶養之兄弟、姐妹。
(2)給付標準:因普通喪病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金額給付,標準如下:
a.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發給十個月。
b.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發給二十個月。
c.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二年者,發給三十個月。
▎所需文件
1.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
3. 除戶戶籍謄本。
4. 申請人戶籍謄本。
5.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6. 申請人存摺影印本。
備註: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疾病死亡者,不論保險年資一律發給四十個月。其中家屬死亡喪葬津貼三個月與被保險人死亡喪葬津貼五個月,擇其一申請,須本人辦理或郵寄掛號辦理。
辦理地點:勞工保險局 (02)2396-1266 100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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