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契約業者需符合「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之一定規模」之規定,方可合法銷售生前契約 。
生前契約相關立案法規:
一、 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務三年以上。但法規要件修正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具一定規模,得與消費者簽訂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公司,得不受限制。
二、 財務狀況及獲利能力,應符合下列要件,其年度財務報表並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者: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無累積虧損。
(二)最近三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
三、 於其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縣(市)均設置有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四、 具備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查詢之電腦作業,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者。
五、 預收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應於達到該額度一年內,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經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之會計師審查簽證有效遵行。
備註:原法規為「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第二項之一定規模」,修正為「殯葬管理條例第50條第3項之一定規模」,並自101年7月1日生效。
生前契約相關保障法規: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生前契約預收款項百分之七十五需交付信託。
殯葬禮儀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除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履行、解除、終止或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領。
前項費用,指消費者依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支付之一切對價。
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將第一項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按月逐筆結算造冊後,於次月底前交付信託業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信託契約,應會商信託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備註:原法規為「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修正為「殯葬管理條例第51條」,並自101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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