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埋葬亡者及保存火化後的骨灰
為與基督一同復活,我們必須與基督一同死亡:我們必須「出離肉身,與主同住」(格後五 8)。
1963 年 7 月 5日,當時的聖部在《可敬及貫徹》(Piam et Constantem)訓令中,指示「該盡力保持尊敬地土葬信徒遺體的做法」,同時指出火葬「本身並不違反基督信仰」,故教會不再拒絕為那些要求身後火葬的信徒施行聖事和舉行殯葬禮儀,條件是選擇火葬不是因為「否認基督教義,或出於某些秘密會社的敵意,或敵視公教信仰和教會。」[1] 上述教會紀律的改變,隨後收錄於 1983 年的《天主教法典》(拉丁禮),以及 1990 年的《東方教會法典》。
時至今日,火葬在不少國家越見盛行,與此同時,相反教會信仰的一些新思維,亦隨之擴散。因此,信理部在徵詢了禮儀聖事部、宗座法律文本委員會、眾多的主教團,以及東方教會主教會議後,認為適宜頒布新的訓令,以申明教會主張優先以土葬方式埋葬信徒遺體的教義和牧民理由,並制訂火葬後保存骨灰的準則。
耶穌復活是基督信仰的至高真理,是基督宗教自始所宣講的逾越奧蹟的主要部分:「我所領受而又傳授給你們的,其中首要的是:基督照經上記載的,為我們的罪死了,被埋葬了,且照經上記載的,第三天復活了,並且顯現給刻法,以後顯現給那十二位」(格前十五 3-5)。
基督藉祂的死亡和復活,救我們脫離罪惡,導引我們進入新生命,「基督怎樣藉著父的光榮,從死者中復活了,我們也怎樣在新生活中度生」(羅六4)。更者,復活的基督是我們來日復活的基礎和根源:「基督從死者中實在復活了,做了死者的初果。[……] 就如在亞當內,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內,眾人都要復活」(格前十五 20-22)。
的確,基督在末日固然要使我們復活,但在某種意義上,我們確已與基督一起復活了。事實上,在洗禮時,我們已浸進於基督的死亡和復活,以聖事的方式與基督相似:「你們既因聖洗與祂一同埋葬了,也就因聖洗,藉著信德,即信使祂由死者中復活的天主的能力,與祂一同復活了」(哥二 12)。我們既藉洗禮與基督結合,也就實在的參與了復活基督的生命(參看弗二 6)。
因著基督,信徒的死亡有了積極的意義。基督徒的死亡觀,在教會禮儀中,表達得淋漓盡致:「天主,為信仰祢的人,生命只是改變,並非毀滅,當我們在世上的寓所被拆除後,祢又賜給我們在天上永恆的居所。」[2] 人死時,靈魂與肉身分離,但在復活時,天主要賜予我們肉身不朽的生命,使它與靈魂再次結合而改變。教會被召要在現世宣講她對復活的信仰:「死者復活是信徒的信心所在;我們生活在這信念中。」[3]
教會秉承極古老的基督徒傳統,一直主張在墓地(墳場)或其他神聖的地方土葬亡者的遺體。[4]
基督的死亡、埋葬及復活,光照了基督徒有關死亡的意義;[5] 為紀念基督死亡、埋葬及復活的奧蹟,「土葬」成為相信和期待肉身復活的最恰當表達形式。[6]
慈母教會陪伴信徒完成塵世的旅途後,在基督內向天父呈上她寵愛的子女,且滿懷希望,將那要光榮復活的肉身,如同種子,播於地裡。[7]
藉著土葬信徒的遺體,教會肯定她對肉身復活的信仰 [8],並刻意表明人身體的莫大尊嚴,因為人的身體是人位格的組成部分,是人身分的一部分。[9] 因此,教會不能容許錯誤的死亡觀或其儀式及態度,比方:「死亡」徹底消除了人的存在(人死如燈滅)、或「死亡」是與大自然或宇宙融合的時刻、或「死亡」是作為輪迴再生的一個階段、又或「死亡」使人從肉身的「牢獄」中獲得終極的釋放。
此外,在墓地(墳場)或其他神聖的地方埋葬亡者,很符合對已亡信徒遺體的敬意和尊重;他們藉洗禮成為聖神的宮殿,「聖神曾以他們的身體為工具和器皿,履行了許多善工。」[10]
因著埋葬死者,義人多俾亞在天主前備受稱許;[11] 教會視埋葬死者為形哀矜之一。[12]
最後,在墓地(墳場)或其他神聖的地方埋葬已亡信徒,能鼓勵家庭成員及整個信徒團體記念亡者及為亡者祈禱,同時能推動對殉道者和聖人的敬禮。
通過在墓地(墳場)、教堂或教堂四周埋葬已亡信徒的做法,基督徒傳統維繫了生者與死者間的關係,並抗衡避而不談死亡的事實及死亡對基督徒的意義,或把死亡視作純粹私人(個人)事件的傾向。
因為衛生、經濟或社會理由,而選擇火化遺體,這個選擇仍絕不應違反已亡信徒曾明確表示或可合理推斷屬其本人的意願。教會在信理上不反對火化遺體,因為火化遺體並不影響亡者的靈魂,也不妨礙全能的天主使亡者的肉身復活,獲得永生。故此,「火葬」就其本身而言,並不相反基督徒有關靈魂不滅,以及肉身復活的教義。[13]
教會繼續優先土葬遺體,因為這個做法更能表達對亡者的尊敬。無論如何,教會並不禁止火葬,「惟不得為反對基督教義而選擇火葬。」[14]
只要沒有違反基督教義的動機,在為亡者舉行殯葬禮儀後,教會應為火葬的選擇,提供相關的禮儀和牧靈指引,尤其為要避免任何惡表,或宗教模稜兩可的跡象。
在合法的動機下,選擇火化遺體,信徒的骨灰必須安放於神聖的場所,即墓地(墳場);或某些情況下,在聖堂,或某個專門為供放骨灰的場所;這場所需由教會當局舉行奉獻禮。
遠自教會初期,基督徒已經渴望在團體中為已亡信友祈禱和紀念他們。亡者的墳墓遂成為祈禱、紀念和反省的地方。已亡信者是教會一分子;教會相信「所有基督信徒們的共融,即那些在世作旅客的,那些在淨煉中的亡者,以及那些在天堂上享真福的,共同形成的獨一教會。」[15]
在神聖的地方保存亡者骨灰,能確保他們的親屬和信徒團體不會忘記亡者和不為亡者祈禱,更能避免亡者被遺忘,或對亡者的遺骸失去尊重;尤其當一代又一代的親人離世後,這是有可能發生的。在神聖的地方保存亡者骨灰,也可避免任何不恰當或迷信的做法。
鑑於上述原因,不允許在自家(住宅)內保存亡者骨灰。只有在重大及例外的個案,教會教長(Ordinary)視乎當地文化的情況,在主教團或東方教會主教會議的同意後,才可批准在自家(住宅)內保存亡者骨灰。儘管如此,不得把骨灰拆分給各家族成員,且要確保骨灰得到應有的尊重。
為避免出現任何「泛神論」、「自然宗教」或「虛無主義」的跡象,不允許把骨灰撒於空中、大地或海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撒灰;也不允許把骨灰保存在紀念品、珠寶或其他物品內。總不可為了衛生、社會或經濟理由選擇火化,然後作出這樣的行為。
若亡者惡意地為相反基督徒信仰,要求火化和把他的骨灰撒歸大自然,則必須按照教會法典的規定 [16],拒絕為他舉行基督徒殯葬禮儀。
此訓令於 2016 年 3 月 2 日信理部常務會議中通過。教宗方濟各同年 3 月 18 日 接見部長梅勒樞機時予以批准,並頒令公布。
2016 年 8 月 15 日聖母蒙召升天節日
發自羅馬信理部
拉・梅勒樞機(Gerhard Card. Müller)(部長)
路易・拉達理亞總主教(+ Luis F. Ladaria, S.I.)(秘書長)
[1] AAS 56 (1964) 822-823。
[2]《羅馬彌撒經書》,「為亡者頌謝詞」第一式。
[3]戴都良,《論肉身復活》De Resurrectione carnis, 1,1 : CCL2, 921。
[4]參看《天主教法典》1176條 3項;1205條;《東方教會法典》876條 3項;868條。
[5]參看《天主教教理》1681。
[6]參看《天主教教理》2300。
[7]參看格前15:42-44;《天主教教理》1683。
[8]參看聖奧思定,《論奔喪》De cura pro mortuis gerenda, 3,5: CSEL 41, 628。
[9]參看梵二,《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14。
[10]參看聖奧思定,《論奔喪》De cura pro mortuis gerenda, 3,5: CSEL 41, 627。
[11]參看多2:9; 12:12。
[12]參看《天主教教理》2300。
[13]參看聖部,《可敬及貫徹》(Piam et Constantem)訓令:AAS 56 (1964), 822。
[14]《天主教法典》1176條3項;參看《東方教會法典》876 條3 項。
[15]《天主教教理》962。
[16]《天主教法典》1184 條;《東方教會法典》876 條3項。
本文源自於:天主教會台灣地區主教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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